境外旅遊車禍頻發 意外傷害該誰擔責

  暑期是旅遊旺季。出門本是為了休閑放鬆,但一些飛來橫禍徒增了旅遊者的煩惱。上周,老撾和泰國清邁各發生了一起載有中國遊客的旅遊巴士車禍,均造成人員傷亡。頻發的旅遊事故,讓正在旅途或打算出遊的人們多了幾分擔憂。那麼,對於旅遊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誰應當負責呢?

  1.旅行社是保障旅遊者安全的責任主體

  安全是旅游業的生命線,是旅行社開展旅遊活動的先決條件。但是旅遊環境存在着不穩定性,自然災害、社會治安、社會環境等不可控因素增大了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如果旅行社疏於安全防範,則無形中進一步增大了旅遊事故發生的幾率。

  一般情況下,旅遊者會接觸到兩類旅行社:一類是組團社,另一類是地接社。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則是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旅遊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此外,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還有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相較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提供服務的內容更為單一,只提供住宿、餐飲、交通等服務中的某一項。如果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則旅遊者可要求組團社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因為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並非旅遊合同的簽訂主體,故旅遊者無權要求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承擔合同義務。但是組團社、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都應當承擔法定義務,而法定義務中最為重要的一項便是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旅遊法中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安全提示、風險防範、危險制止和安全救助等。譬如在旅遊者上車時,旅行社工作人員應當提醒他們正確放置行李、系好安全帶等;在旅遊者因意外受傷后,應當及時施救。如旅行社未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旅遊者就可以據此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前文中提到的旅遊巴士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旅遊者既可以選擇以旅遊合同糾紛為由起訴組團社,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組團社、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即巴士運營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賠償因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旅遊者產生的各項損失。

  2.旅遊者對自身安全負有責任

  雖然旅行社和履行輔助人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這並不意味着一旦旅遊者在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他們就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旅行社和履行輔助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可以被減輕甚至免除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是因不可抗力引發的意外傷害。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通常被認為包括戰爭、自然災害、罷工、騷亂、政府行為等情況。

  第二種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意外傷害。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旅行社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比如,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入住的賓館沒有完善的安保措施或者保安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導致住宿的旅遊者被外來人員毆打致傷。這種情形下應由打人者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打人者或者打人者沒有賠償能力時,才由旅行社或賓館承擔責任。

  第三種是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相對於旅遊者的過錯,旅行社和履行輔助人的過錯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影響是輕微的,那麼旅行社和履行輔助人可能只需承擔次要責任。這在一些危險係數較高的項目中較為多見。例如,旅遊者在參与海島浮潛、高空蹦極等旅遊活動時,應該預料到活動中會有一些磕碰,即可以預判此項活動可能發生一定的危險,同時旅遊者對自己的年齡和健康狀況是最為清楚的,應當對自己的能力是否足以很好地體驗此項活動有一定的判斷。因此,如旅行社已充分告知旅遊者項目的具體細節並進行安全提示的情況下,旅遊者仍執意為之,由此造成損害的,旅遊者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3.計劃出行牢記“三個意識”

  為了避免旅途中各種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也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建議旅遊者在計劃出行時,要具備“三個意識”:

  一是強化合同意識。旅遊者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不理解或理解上與旅行社存在分歧的條款,要求旅行社解釋清楚或簽訂補充協議,避免旅行社利用格式合同誤導旅遊者,推脫責任。為防患於未然,在旅行社提示是否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盡量根據自身需求選擇購買適合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是提高安全意識。旅遊者應當聽從旅行社和導遊的合理安排,避免脫團單獨活動,如確需獨自行動,一定要事先徵得導遊或者領隊的許可。在選擇高風險旅遊項目時,不能盲目追求新鮮刺激,而應當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在認真了解項目詳情后再確定是否參与。

  三是樹立證據意識。旅遊者要妥善留存或及時向旅行社索要旅遊合同及付款憑證。對於旅行社和履行輔助人的違約或侵權行為,通過照片、視頻、錄音等方式及時固定相關證據。一旦產生糾紛,积極通過與旅行社等協商、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對於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如發生群體性權益受損事件,旅遊者也可以選擇集體訴訟或公益訴訟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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